活动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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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盘时间及形式

时间:2015年4月26日10:00-11:00。

形式:网上开盘

二、 优惠措施

1、 认购优惠:2万

开盘当日客户成功选购车位后,并于2015年4月30日18:00前与世茂首府(天境花园)签订《商品房(车位)认购协议》可享受以上优惠

2、 按时签约优惠:2万

客户在世茂首府(天境花园)确定的集中交付期内(指世茂方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之首日起七日内)办理完毕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包括与物业公司的房屋交接手续),并且自该房屋集中交付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世茂首府(天境花园)签订《商品房(车位)买卖合同》以及附随相关文件,享受额外2万元优惠;

三、 备注

1、 客户选购车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世茂首府(天境花园)签订《商品房(车位)认购协议》,视为客户自行放弃车位选购权,世茂有权将其选购的车位另行出售,认购优惠自动作废;

2、 客户签订《商品房(车位)认购协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世茂有权将其车位另行出售,按时签约优惠自动作废;

3、 车位面积仅供参考,最终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实测面积为准;

4、 车位成功认购后,不予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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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后进入车位选购详情页
  • 选择车位编号
  • 选择后点击提交按钮
  • 出现信息确认框,确认后提交成功
  • 订单成功后可收到车位订单成功短信
  • 您可以随时登陆活动首页查看订单记录。
提示

凯旋华庭项目
车位认购协议书(条款)

一、信息展示部分:

甲方公司名称:冠泉置业(宁波)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北仑区岷山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一
已领取商品房现售许可证(编号为: 2014第08号 、2014第09号、2014第10号 )。

二、条款部分:

(一)本次车位的集中认购在新浪房产网站上进行;乙方一旦阅读并认可了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条款,在指定网页上实际选择并确认了车位号,即视为接受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条款、向甲方认购所选车位、已付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对双方生效。乙方已经认真阅读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认可全部条款内容。

(二)乙方与甲方缔结本《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已向甲方交纳立约定金贰万元整/套,用于担保乙方按时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如期签订,则甲方有权没收定金,无需通知乙方,并有权将本定购协议项下商品房另行销售。

(三)乙方就本次车位认购已参加的所有优惠活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计算,采取先减后折(如有)的方式进行。

(四)乙方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前,已知晓并接受甲方在项目销售现场所公示的甲乙双方将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凯旋华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凯旋华庭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条款内容,双方约定以上文件为最终的签约文本。在本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如乙方对以上文件的内容持异议,而未能在本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内到甲方的售楼处现场签约的,视为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协议,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处理,同时没收乙方所交纳的定金且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不持异议。

(五)乙方应于与甲方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 15 日内携带意向金(或已转定金)付款凭据、身份证明和甲方以其他形式提示携带的必要文件,前往甲方指定地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本认购协议书自行失效;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示内容为准。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没收定金,且无需通知乙方,并有权将本定购协议项下商品房另行销售。

(六)甲方在此特别提醒乙方,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应足额缴纳完毕全额购房款,否则视为因乙方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乙方应承担定金罚则。乙方如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缴清购房款并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定购协议并将该单元另售他人,乙方所交购房定金不予返还。

(七)本认购协议书中涉及价格和款项仅为房款,所有与乙方所认购房屋买卖有关的代收代付费用、公证费、律师费、银行按揭手续费及其他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另行支付。

(八)甲方对凯旋华庭进行宣传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楼书、模型、广告等)仅供参考,不作为甲方要约,也不作为该项目交付标准的依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知悉认本项目已处于现售阶段,车位已有实景展示,基本情况均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乙方已自行阅读了解了项目的所有证照资料、踏勘熟悉了项目及意向车位的实际情况,对意向车位的各个方面不持异议,自愿认购。

(九)如果乙方本人不便亲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应通过合法手续委托他人全权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公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知晓:本认购协议书中乙方姓名需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乙方姓名一致。

(十一)乙方在本认购协议书签署时保证:乙方承诺已按规定如实填写《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乙方承诺符合宁波市关于限购房、限贷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乙方同意承担承诺不实所产生的后果。如因乙方不符合宁波市限购房的相关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无法备案、无法过户或无法履行的,视为因乙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另行处分该商品房。

(十二)甲方在需要时将根据本认购协议书中乙方提供的地址或电话通知乙方,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应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通知到乙方,则乙方的损失概与甲方无关。

(十三)本认购协议书在履行中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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